《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
2014年8月6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共三章二十五条。并于8月25日,在中拍协网站发布。本规范是为了提高拍卖师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规范拍卖师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内容简明扼要,清楚明晰。
《道德规范》意义深远
拍卖业自1986年在我国恢复发展以来,拍卖师队伍从无到有,如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群体。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已拥有1.1万余名注册拍卖师,平均每家拍卖企业达2名。拍卖师作为拍卖企业的骨干力量,其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对拍卖企业的经营和拍卖业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拍卖业道德层面的规范还相对薄弱:拍卖师执业活动中,虽然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约束,但仍出现拍卖师有意识地夸大宣传,倾向性地将标的拍给某位竞买人等问题。而这并非是拍卖师不懂法律和规则,而是因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出了问题,缺乏自我道德约束,故意为之,它严重损害了拍卖师的职业信誉和行业形象。而这时推出的《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及时填补道德规范的内容,加强拍卖师队伍的道德建设,促进拍卖师队伍从规模发展到质、量并重的战略转变,维护和提高行业信誉,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等。
“规范”制定过程严谨
初稿名为《拍卖行业协会拍卖执业纪律规范》,分为总则;执业前提;与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关系;职业内部关系;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与公众关系及附则。共七章五十九条。经数次讨论后题目修改为《全国拍卖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将“与职业内部关系,与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关系,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三章内容合为一章。全文精简为五章五十五条。
课题组提交协会讨论时,与会者认为,规范主要调整对象是拍卖师,而非其他人员,所以,将其他调整对象全部剔除。从行业现有规范文件来看,《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主要调整拍卖师注册、执业及执业纪律等;《拍卖师操作规范》主要调整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时的具体操作技术问题;道德规范理应突出其道德层面的要求,并且倡导性规定应多于禁止性规定。因此,删除了“执业前提”等属于《拍卖师操作规范》调整的内容,删除了“拍卖活动、利益冲突、财务保管”等无关内容。
标题最终确定为《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上打破惯常思维,将全部内容筛选、提炼并重新排序,共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规定普适性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拍卖师群体应遵行的内容;分则主要调整拍卖师个人的具体行为;附则仅规定解释权限和生效时间。全文共三章二十五条,简明扼要,清楚明晰。
操守规范 高于法律约束
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虽然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但二者又略有不同,一般而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操守往往高于法律的约束。主要体现在《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中: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拍卖师主持拍卖不得有:配合、参与或主持以假乱真(标的物)的拍卖”。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并不禁止拍卖本身具有一定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的仿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也没有专业鉴定的职能和责任,但是,在拍卖主持活动中,如果拍卖师明知拍品是赝品时,就不应当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误导竞买人参与竞买。
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事前串通,让整个拍卖程序流于形式。虽然少有发生,但串通的危害是巨大的,其举证存在着较大难度。这类行为严重违背拍卖“三公一诚”的基本原则,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坚决禁止。因此在《道德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拍卖师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有:私下约定成交价;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拍卖师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此条的立法意图是与上一条紧密衔接的。拍卖师不私下接触买卖双方当事人,不接受其请客送礼,考虑是从根本上杜绝十九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应当平等对待买卖双方,兼顾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利益,始终如一的贯彻落实好“三公一诚”这一拍卖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