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持有“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额度证明类别:
□《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个人委托人: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额度持有人所持证件须与《办结凭证》/《额度证明》一致
1.本市居民持上海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上海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3.香港、澳门居民: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有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4.台湾居民: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5.华侨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居留证件原件以及翻译件,翻译机构为境外换证的翻译机构或其居留权国家使领馆。
6.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其入境时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I 类银行/账户:本人名下本市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委托人:(注:单位委托人的所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有效期内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单位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要求如下:
1.本市居民持上海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3.香港、澳门居民: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有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4.台湾居民: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5.华侨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居留证件原件以及翻译件,翻译机构为境外换证的翻译机构或其居留权国家使领馆。
6.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其入境时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上海市公安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本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